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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航海模型竞赛规则    
航海模型竞赛规则
[ 作者:weng1984     来源:通用技术课程网     点击数:     更新时间:2007-8-6     文章录入:weng198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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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分组:
  竞赛分小学组、中学组。
  二、一般规定:
  ㈠、全部竞赛裁判由晋江市第二届模型竞赛组委会负责组织安排。总裁判长负责竞赛的全面组织工作。仲裁委员会监督竞赛工作的进行。
  ㈡、运动员由组队单位统一报名,正式报名后不得更改、补充。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参赛,经查出后立即取消资格,所取得的成绩无效。
  ㈢、比赛放航准备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,超过规定准备时间而没有放航则取消本轮航行资格。
  ㈣、每一名运动员可有一名助手。助手不得代替运动员制作模型、放航。(本次模型竞赛不设助手,本条仅供熟悉竞赛规则)。
  ㈤、模型航行时遇水中飘浮物,不允许重赛。
  ㈥、航行竞赛前10分钟进行检录点名,竞赛开始后,裁判长进行放航点名,1分钟不到放航台者为弃权;运动员上放航台后,由裁判长向运动员宣布准备时间,并开始计时。
  ㈦、所有需计时评定成绩的项目计时准确度为1/10秒。由三名计时裁判员计时。两秒表计时相同时,不计第三表的时间;三秒表与另两秒表计时之差均超过1/10秒,则不计该表时间,取另两秒表时间这平均值作为成绩;三秒表所计时间之差均超过1/10秒,则该次航行重新进行;三秒表若有一秒表故障取另两秒表时间这平均值作为成绩;三秒表中若有两秒故障则航行重新进行。
  ㈧、重新进行航行时间由裁判长确定(本轮结束后需重赛的选手进行重赛)。
  ㈨、竞赛成绩由项目裁判长签字并经总裁判审核后生效。
  ㈩、参赛单位有权抗议。当确认为有抗议理由后,应立即向裁判长提出口头抗议,然后应在发生抗议行为的该轮结束后1小时之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由领队签名的书面抗议,并交抗议费100元,抗议无效不退。对制作评分不得提出抗议。(本条供熟悉竞赛规则,有异议请与总裁判长联系。)
  (十一)、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竞赛场地;凡教练或领队不听劝阻进入场内的,将对正在进行比赛的该校选手给予成绩上的处罚。有意干扰他人比赛或破坏比赛秩序的运动员,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。
  
  三、电动自航航行竞赛。
  ㈠、航行竞赛场地:
  航行竞赛在长5米、宽1.5米、深100-150毫米的长方形水池内进行。门标应尽可能采用圆柱体并垂直于水中。直径不超过60毫米,高出水面30-50毫米并漆上垂直于水面的鲜明彩条。起航线和终点线中间的两个浮标漆上与其他浮标不同的颜色。
  ㈡、航行竞赛:
  1、航行竞赛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,负责全部裁判组工作和航行竞赛的主要裁决。副裁判长1人协助裁判长工作,同时负责检验模型和点名等工作。起航发令裁判1人,记录裁判1人,计时裁判3人。参赛人数过多的,场地允许条件下,可设2-3个航行竞赛裁判组同进行航行竞赛。
  2、模型航行按编排顺序进行,在准备时间内可对模型进行调试和试水,但船艏不得触及起航线,否则该轮成绩为0分。
  3、模型必须在放航台区域放航,运动员要放航必须举手示意,当起航发令裁判示意后即可以放航。模型起航后,船上任何部位触及起航浮标连线即开始计时,再触及场地上任意两个浮标连线即为航行结束,裁判员可依此计航向分,只有达到终点线的才计航速。模型航行中螺旋桨停止工作,*惯性其任何部位触及终点线或边线成绩有效。模型停止航行在场地中间不再移动或*风、浪影响而触及边线成绩无效,计0分。
  四、成绩评定。
  ㈠、航行竞赛进行2轮,每轮航行一次,取最好一轮成绩为竞赛成绩。
  ㈡、每一轮以航向分为主要得分依据,如遇二人成绩相同时,以航速排列名次;当航速也相同时,以另一轮成绩排列名次;如仍相同,进行附加赛。
  五、对裁判工作有异议的可向总裁判长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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